一、按教育部「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之規定,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新住民,得以「申請入學」方式繼續街接我國高等教育,提供歸化後新住民更友善多元的升學管道。
二、115學年度辦理新住民招生管道之大學校院總計70校(如附件一),相關資訊已公告於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電子布告欄(https://
depart.moe.edu.tw/ed2200/Default.aspx)及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子布告欄(https://depart.moe.edu.tw/ED2300/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