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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業務線上聲明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宣導

       邇來發生有心人士誤導所有權人申辦印鑑證明,詐騙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牟利情形,申請土地登記原則應由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倘未能到場,得依第41條規定採用線上聲明登錄等替代措施,以提供民眾依需求選用,兼顧便民服務與真意確認。

       為加化簡政便民服務,落實智慧政府政策,登記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可採用線上聲明及各項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措施,減少民眾先到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再往返地政辦理業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