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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我國姓氏之從屬,為順應時代變遷及符合兩性平等的社會潮流,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原從父姓規定,新生兒可由父母約定從姓,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唯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統計,臺南市99年度新生兒從父姓計10,902人(95.7%),從母姓計451人(4.1%),從監護人姓1人,父母同姓未約定同姓33人,從母姓比例偏低。民政局已要求戶所同仁受理出生登記案件時,確實告知申請人從姓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再次提醒民眾,新生兒從母姓不須任何條件或資格,只要新生兒父母在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即可,另從姓約定書可從臺南市政府或各戶所網站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