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4 條:規定於今年 4月份出生並領有經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等出具出生證明之新生兒,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五倍券資格者,得選擇領取紙本五倍券或等值有價證券(郵政禮券),擇定領取等值有價證券(郵政禮券)者,應於今年 5 月 31 日前至郵局領取。相關參考資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聞稿(https://www.moeasmea.gov.tw/article-tw-2276-7852)
為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4 條:規定於今年 4月份出生並領有經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等出具出生證明之新生兒,
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五倍券資格者,得選擇領取紙本五倍券或等值有價證券(郵政禮券),擇定領取等值有價證券(郵政禮券)者,
應於今年 5 月 31 日前至郵局領取。
相關參考資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聞稿(https://www.moeasmea.gov.tw/article-tw-2276-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