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登記案件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
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
二、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於三級警戒期間屆期者,仍得認定為有效文件,
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均可據以辧理戶籍登記。
三、經許可歸化後,須提出原有喪失國籍或申請展延時限屆期者,請於降級後 1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補辦,
逾期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時限者,將依國籍法相關規定撤銷歸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