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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疫情警戒於110年7月27日降至二級後,原三級警戒期間已逾期之戶籍登記案件或證明文件相關處理方式

一、戶籍登記案件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

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

二、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於三級警戒期間屆期者,仍得認定為有效文件,

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均可據以辧理戶籍登記。

三、經許可歸化後,須提出原有喪失國籍或申請展延時限屆期者,請於降級後 1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補辦,

逾期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時限者,將依國籍法相關規定撤銷歸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