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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性別平等及行使親權宣導

1.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一次為限。
3.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4.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標籤:#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