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登記制,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

  1.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 自97年5月23日起,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3.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當事人之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4. 如需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當天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當事人得事先於3日前(不含例假日) 臨櫃填寫「結婚登記預約申請表」,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5.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如適逢天然災害,考量人力調度及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