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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配偶姓登記」及「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撤銷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本案定於114年11月28日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並自114年12月1日起始開放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