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4.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當事人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請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 「出境遷出登記」得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溫馨小叮嚀
1. 出境未滿(或已滿)2年:可由戶長、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申請戶籍遷出登記。
2.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3. 戶籍遷出者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不影響當事人國籍;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另提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是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等文件,至遷入戶籍地戶政事所申辦遷入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