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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內政部修正「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等3款歸化國籍申請事由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二、新增由戶政機關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居留資料或所得、財產資料之相關規定及書表。
 三、增列屆期未能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申請展延之相關規定。
 四、新增申請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之受理機關。
 五、修正申請書及一覽表各類國籍證書規費金額。
 六、喪失國籍者,依國籍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有滯納租稅或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辦須知


標籤:#國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