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中文譯本,其內容所記載之中文姓名所使用中文文字應與我國關係人(如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所載中文姓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