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齡: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5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3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3年9月11日前持續居住本
市未遷出仍健在者;市定原住民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熟」註記。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並於113年9月11日前仍健在者。
(三)於113年9月12日至113年10月11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3年10月9日至113年11月29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