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或現住人。
附繳書件:
一、門牌初編 :
(一)新起造物: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建築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二)違建房屋: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土地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人不是申請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證明)、房屋位置略圖。
二、門牌改編:
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改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並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 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權狀正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 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 欲改編的門牌有人設籍者:全部設籍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長印章。
三、門牌增編:
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違章建築不得增編),俟其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一)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章戳之圖說。 (二)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以上各項門牌委託申請者,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或法人,委託書需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注意事項:
(一)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二)違章建築以確有人居住方得申請編釘門牌,本所於現場查勘時拍照存證。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編釘。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門牌證明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或現住人 四、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除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一、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者: (一)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二)該年度房屋稅單收據正本 (驗畢歸還) 。
二、以管理人身分申請者,需繳附房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以現住人身份申請者,檢驗設籍資料。 四、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則委託書須蓋有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 五、門牌證明規費每張20元,鋁製門牌每面50元。
一、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申請門牌整編證明,任何人可持身分證向原門牌管理戶所申請,毋需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門牌補發宣導
為利通訊辨識及訪友,若原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請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有設戶籍於該地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