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內政部戶政司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同性伴侶註記作業因應措施:
依據內政部民國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釋: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倘渠等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刻正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將另案釋示。另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