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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宣導

1. 性別平等,出生約定從姓,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2.落實性別平權,民法有關親權行使規定。
民法第1089條規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