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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本市112年重陽 敬老金致贈規定,提醒長者年齡、戶籍限定事宜,以免影 響長者請領權益

(一)年齡: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7年10月23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於民國57年10月23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2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2年9月23日前持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者。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三)於112年9月24日至112年10月23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2年10月20日至112年11月30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