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無居住事實,依戶籍法第76條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無居住事實,依戶籍法第76條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