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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20日修正通過的姓名條例,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可改3次。

104年520日修正通過的姓名條例,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可改3次。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另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姓名條例

 

 


標籤:#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