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意旨,「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國籍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