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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

一、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單位: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

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

並由該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單位: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

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該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該會(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