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項目,並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

  1.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 「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 「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4. 「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5. 「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
  6. 「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