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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無居住事實,依戶籍法第76條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