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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修正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

1.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2.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於臺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前,需通過內政部移民署之國境面談,始可入境並據以辦理結婚登記。